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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补充通知
2020-02-27 21:47:18  来源: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编辑:陈小妮  

区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泉政〔2020〕1号)要求,在我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十六条措施》(泉开委〔2020〕7号)的基础上,增加三条措施,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鼓励纺织鞋服企业加快去库存。鼓励纺织鞋服企业加强与泉籍异地商会、海外商会联络沟通,抱团入驻全国各大专业市场、批发市场,设立营销网络,对上半年新增(不含续约)入驻1个以上全国十大专业批发市场(晋江中国鞋都鞋业市场、石狮服装城除外),且年租金、装修费用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二、线上加大电商促销奖补力度。鼓励区内电商龙头企业与区内制造业企业开展产销合作,对2020年上半年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半年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三、鼓励运用新营销模式。鼓励自主品牌鞋服企业采用“网红+直播+电商”模式开展个性化推荐,实现产品精准销售。对签订年度合作合同,年度实际支付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上述涉及补助资金的项目,如与相关规定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未尽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以上措施由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中共泉州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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