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当前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有关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我区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入(返)开发区人员、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或与通报病例行程轨迹有交集的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随访、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在有关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扫码、体温检测,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听劝导,引发场所秩序混乱的; 三、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无症状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对高风险地区入(返)开发区人员拒绝实施集中医学观察的;对中风险地区入(返)开发区人员拒绝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的; 四、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五、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损毁、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八、编造、转发、传播有关疫情防控的虚假不实信息的; 九、伪造、变造、买卖疫情防控相关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疫情防控相关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及伪造、变造、倒卖疫情防控相关单位的票证、凭证的; 十、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十二、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十三、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警戒区; 十四、其他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欢迎监督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24小时举报电话:22462110,110 特此通告 泉州市公安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1年9月15日 |